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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清河劝架者被背后追击,一次推挡致对方倒地死亡获刑12年

* 来源 : * 作者 : * 发表时间 : 2020-10-29 * 浏览 : 1307
石家庄市民王女士至今也想不明白,自己丈夫王红顺出车帮外地朋友去清河县办事,就再没能回家。
图为王红顺案发前与妻子生活合影,受访者提供。
王红顺因为朋友朱某强与另外一名素不相识的郁某,在清河县亿力大厦电梯内发生口角并升级为厮打,王红顺等另外同行三人将朱某强劝阻到门外,郁某之后对王红顺大打出手,王红顺反击离开大堂,几秒钟后郁某百米冲刺速度从背后追击王红顺,王红顺本能转身推挡一下,郁某倒地身亡。
记者获悉,近日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认定王红顺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图为一审判决书,受访者提供。
劝架招来的事端
王女士告诉记者,丈夫王红顺几年前因为做毛线生意,认识了江苏省无锡市的朱某强。案发前朱某强来到石家庄市,原本他是找另外一个朋友驱车准备去清河县,因为那位朋友有事,才邀请王红顺架车到清河县谈生意。丈夫王红顺出于朋友盛情,就索然前往,就发生了这起刑事案件。
据该案的起诉书显示:清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王红顺、朱某强二人和朋友宋某彬、宋某兴在亿力大厦二楼KTV唱完歌下楼时,在电梯内与被害人郁某发生口角,下到一楼后,朱某强和郁某在电梯口发生打斗,朱某强将郁某打倒在地,并踹其头部,后宋某彬将朱某强拉走。在这次打斗过程中,王红顺将郁某的手机夺走,打斗完后,王红顺又在证人潘某臣手中将郁某的身份证拿走。
图为事发酒店大厅假山旁监控画面图,受访者提供。
郁某起来之后,又在一楼大厅门口和王红顺发生“争执”,后双方在一楼大厅内发生了“互殴”。后王红顺拎着外套走出亿力大厦。在这次“打斗”过程中郁某的身份证从王红顺的上衣口袋掉落在一楼大厅,后被潘某臣捡走。王红顺在走出亿力大厦后,在大厅门口的坡道处,郁某追上王红顺,要打王红顺时,被王红顺“反制”倒地昏迷,郁某倒地昏迷后,王红顺将郁某的手机交给宋某彬,宋某彬将手机放置在倒地不起的郁某身体旁。后宋某彬拨打了120、110,郁某被送往清河县中心医院,救治无效于2019年11月1日死亡。清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郁某符合颅脑损伤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红顺、朱某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以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起诉至清河县人民法院。
一次推挡获刑12年
案发次日凌晨2时许,警方在清河县某酒店口头传唤王红顺、朱某强接受讯问,王红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经清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王红顺被清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王红顺、朱某强故意伤害案在清河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
记者从本案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庭审录像获知,被告人王红顺对本案认为,“事件起因是因为被害人当时酒后失控造成,我当时是劝架。被害人还要打电话叫人,我就随手拿了其手机,另外想报案时便于了解对方身份,才恰巧从潘某臣手中正好要了身份证。”另外王红顺还当庭供述,后来是被害人郁某情绪失控,把其从门口拽回大堂就拳打脚踢,后来才被迫防卫,之后其离开走出大厅,而对方追击后其本能推挡了一下,被害人对其实施侵害过程中重心不稳倒在地上身亡。
王女士向记者提供了事发时,电梯内、电梯口、大堂内、酒店门外的四段关键视频,并详细讲述了案件发生的客观情况。王女士反复强调郁某在电梯内、电梯口与朱某强发生冲突时,丈夫王红顺等三人始终在劝架,拿对方郁某的手机也是阻止其打电话叫人,避免发生更大的冲突。
2020年8月26日,清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记者经对比之前的起诉书发现,法院经审理查明的细节中,有两点较为不同。一是,法院认定“郁某(被朱某强打倒)起来之后,站在一楼大厅假山处,王红顺经过郁某身边时打了郁某一拳,后双方在一楼大厅内发生了互殴,先是郁某压在王红顺身上,后王红顺接着又反过来把郁某压在身下出于优势,并一直不断地用拳头打击郁某头部,用包着手机的衣服外套抡打郁某头部”;二是,法院认定“王红顺走出亿力大厦后,往前走的同时不时回头看,在大厦大厅门口南侧的坡道处向南走并回头,看见郁某追上要打王红顺时,王红顺转身停住面向郁某的方向用右胳膊正面迎击郁某,将郁某打倒在地昏迷”。
谈起这两个细节,王女士愤愤不平。其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王红顺离开大厅时虽然与郁某相遇,郁某手指外面欲继续找朱某强,王红顺还是在劝阻不要再打架,并非是法院认定的“王红顺经过郁某时打了郁某一拳”。明明是郁某把王红顺从门外拉拽入大堂,先是推倒,接着是拳打王红顺头部,再接着是脚踹王红顺头部,法院却仅写为“郁某压在王红顺身上”。
至于最后的推挡,王女士补充到,王红顺离开过程中,左顾右盼是走路正常表现,却被法院写为“不时回头看”。面对突然几秒钟袭来的追击,王红顺根本没有考虑的时间、空间,对于一审法院最后判决王红顺构成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2年,“一家人无法接受,太冤了!”
被害人失误or意外事件?
在一审庭审中,被害人郁某家属的诉讼代理人郭留顺、齐增林认为,被告人王红顺非法抢走手机并非法占有,应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应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王红顺采取持续控制被害人的财产和证件行为挑拨、挑衅被害人,继而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属于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王红顺作为壮年男子对被害人在大厅内、外两次实施打击,符合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过轻。
而被告人王红顺辩护人殷清利律师在庭审中,首先对王红顺是在郁某持有手机打电话叫人时应急才拿走手机,并在案发后及时交还被害人,这足以证实王红顺并没有占有财产的故意,也证实郁某根本没有索要手机的行为。
其次,其认为本案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性质上应定性为意外事件,具体分析分析如下:从案发的四个现场来看,被告人王红顺均没有主动参与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或过失;面对被害人从后方追击,所处的环境是门口的斜坡,且从高到低,而且不平,被害人倒地应当有此客观方面的因素;从监控视频看,被告人王红顺在最后接触被害人的一瞬间,其应对、闪推,皆出于本能反应,根本不可能,也没有充分时间来作出有效的应对;从第三个案发现场看,被告人王红顺已经制服被害人后已经离去,此时可见被告人只有防卫的意图,没有积极追究被害人伤害的故意;王红顺行为的意图只是躲闪,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而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完全出乎王红顺意料之外。
另外,殷清利还认为本案中被害人死亡结果是其重大失误造成。即本案被告人并未实施攻击性的暴力行为;在导致被害人死亡发生的多重原因中,被害人自身失误占据相当的比重。
青年法学家黄博清曾撰文指出,对此类案件,要求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失误行为及其后果迅即作出预断和适当反应,在通常情况下是存在相当困难的。基于法律不能强人所难的基本精神,对于此类行为在刑事上作为意外事件处理,在民事上依因果关系判定被告人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对于当事人及社会来说,足可起到警戒与弥合作用。相反,如果让被告人为主要因他人自身失误所产生的严重危害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则有悖于刑法的公正性。
等来希望的二审
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红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均未采纳。清河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因被告人王红顺持续控制被害人手机和身份证拒不返还,且在被害人追要过程中两次对被害人进行积极明显的故意伤害,而最终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并不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也不具备正当防卫应具备的合法权利被侵害的基础事实。
王女士对此极为不解,王红顺在走出酒店大门时,身份证已经从上衣口袋掉到假山处,被潘某臣捡走,这已经说明王红顺根本无意占有,更无意非法控制、拒不返还。被害人郁某的身份证系从潘某臣手中由王红顺拿走的,对此被害人郁某根本不知情,所以谈不上郁某索要身份证的问题。被害人在视频中的表现,上来就是拳打脚踢,根本不是正常地交涉、索要自己的手机等物品。在被害人已经死亡、本案无有效证据的前提下,一审法院以主观猜测的方式认为被害人是追要自己的东西,严重背离客观事实。
记者调查了解,朱某强在一审开庭前与被害人家属签订《和解协议》,朱某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60万元,被害人家属收到赔偿款后对朱某强的行为表示谅解。
在一审庭审中,朱某强对自己的冲动感觉极为懊悔,并对此事给王红顺带来的麻烦表示歉意。最终一审法院认为朱某强在与被害人郁某同乘电梯发生口角后,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随意殴打被害人,其主观上没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方面也无证据证实造成危险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故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20年9月1日王红顺依法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0月20日王女士及其辩护律师均收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发来的短信,告知王红顺刑事上诉的案件,已经正式收案并分配办案人,王红顺的二审案件启动。
王女士向记者表示,丈夫王红顺本能推挡一下,却意外获刑12年。她相信二审法院会立足案件的客观事实,作出一个经得起历史考验、让民众信服的判决。
关于本案二审的进展,记者将持续关注。
来源:尚法新闻